惠州市关于取消失业情况审核证明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少企业和群众办事负担,根据《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关于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和优化服务流程的通知》(惠政服〔2021〕2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取消失业情况审核证明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1.取消事项

取消“取消失业情况审核”事项,不再对企业和群众因失业导致无法正常参加社会保险而申请失业证核销的情况进行审核。

2.办理流程

取消取消失业情况审核证明后,企业和群众办理失业证核销,不再需要提供取消失业情况审核证明。直接持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即可。具体办理流程详见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3.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惠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和群众办理失业证核销事项。

4.后续安排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将及时更新相关服务信息,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办理。

5.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惠市人社函〔2018〕712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市局有关科室、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函〔2018〕133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决定取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市直失业登记等业务指南和表格式样的通知》(惠市人社函[2016]654号)的《失业登记表》中“社区意见”栏目的失业情况审核证明事项。

对取消的失业情况审核证明事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再行要求办事人提供,开具证明的村居服务站(或村居委会)不再出具意见。取消后的办理方式改由经办机构通过部门内部审核职工养老保险情况确定失业状态。市、县(区)要及时通知证明事项材料收取经办机构,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确保该证明事项取消落到实处。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