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法》和《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攀枝花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月标准,最低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最高不超过当地平均工资的80%;

二、调整范围:全市参保失业人员;

三、调整时间: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的常见问题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有哪些?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在失业前已参加失业保险且缴费满1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且符合失业認定條件。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是多少?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领取期限根据缴费年限和当地规定确定。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是什么?

失业保险金通常通过银行转账或发放实体卡的方式发放。

失业保险金金额如何计算?

失业保险金的金额根据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缴费年限、当地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素计算。

失业期间可以享受哪些其他服务?

失业期间,失业人员还可以享受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扶持等就业促进服务。

失业保险金是否需要缴税?

失业保险金不属于工资,因此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28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攀府发〔2018〕12号),将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50元。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13号)规定和要求,现将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1320元/月),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规定相应调整。

二、调整时间

全市调整失业保险标准的时间与市政府规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时间一致,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县(区)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抓好调标政策落实,确保全市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