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与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缴存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属于下列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职工;(二)企业、社团、基金会、学校、医院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组织的在职职工;(三)本市中央驻穗单位和机构在穗在编在岗职工;(四)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派驻本市的非在编在岗职工;(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录用的人员;(六)与缴存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退休人员(含返聘人员);(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他人员。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对上一年度没有实际月平均工资或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广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职工,缴存基数按广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在某一用人单位按月取得的所有工资性收入的平均数,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中班工资、夜班工资、高温津贴、特殊工作津贴、值班费、通讯费、交通费、取暖费、住房补贴、伙食补贴等。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的5%—12%,其中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5%—12%,缴存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个人缴存比例的1.5倍以上。具体缴存比例由缴存单位和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并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缴存比例确定后,在职工与缴存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得降低。

住房公积金中断缴纳

职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中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应当自中断缴纳之日起3个月内补缴职工和单位应缴的部分。职工因个人原因中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以自中断缴纳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缴职工个人应缴的部分。补缴须经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缴存单位同意。职工因用人单位原因中断缴纳的,补缴时按照职工中断缴纳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补缴金额。职工因个人原因中断缴纳的,补缴时按照职工补缴申请时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补缴金额。

住房公积金提取

职工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具体提取情形包括:(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三)支付房租;(四)离休、退休;(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六)出境定居;(七)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条件、申请流程、利率等事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缴存办法》)已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发布,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一、《缴存办法》制定目的

国务院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适用范围、管理主体、缴存行为、缴存基数与比例核定、罚则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市一直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及广东省住建厅的相关文件实施具体缴存管理,但没有独立完整的管理办法。为继续深化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协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等相关待遇以及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政策,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中心结合广州市实际起草了《缴存办法》,细化了相关规定,填补了制度空白。

二、《缴存办法》主要内容

共六章34条,包括总则,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缴存,账户封存、启封与转移,缴存监督及附则。

三、《缴存办法》与现行规定相比的主要变化

(一)在本市稳定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纳入了在职职工范围。(第四条)

(二)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缴存主体。(第五条)

(三)明确了困难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职工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等法定程序协商决定。(第二十一条)

(四)对于违规办理缴存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实施惩戒。(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