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其在经营活动中发生因侵犯他人(不包含被保险人自身或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或造成他人(不包含被保险人自身或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人身、财产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保障范围包括:

  • 人身伤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及其员工因疏忽、过失等导致他人人身伤害,包括死亡、残疾、医疗费用等。
  • 财产损失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及其员工因疏忽、过失等导致他人财产损失,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库存等。
  • 环境污染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经营活动中因过失、意外事故等导致环境污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
  • 产品责任赔偿责任:被保险人销售、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 承租物责任:被保险人承租房屋或其他场所,因疏忽、过失等导致承租物损坏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问答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包括被保险人自身伤害责任?

不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不包括被保险人自身或家庭成员的人身、财产损害。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是否可以调整?

可以。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状况,在投保时选择合适的赔偿限额,以满足不同程度的保障需求。

如果被保险人对损失负有部分责任,保险公司是否全额赔偿?

否。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责任比例进行赔付。例如,如果被保险人对损失负有50%的责任,保险公司将赔偿50%的损失金额。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否保障被保险人因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不保障。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只保障被保险人因疏忽、过失等非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包括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可以附加雇主责任险?

可以。雇主责任险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对员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赔偿保障,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重要补充。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平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人保车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 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十)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一) 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 精神损害赔偿;

(三)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七)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

(二)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三)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