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人力社保局,市级有关部门: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抓好《省条例》的贯彻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省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同时与两个及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保险责任问题

职工同时与两个及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一个用人单位下班后直接到下一个用人单位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按上班途中事故伤害处理,由职工前往上班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人员工伤待遇计发基数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在计发工伤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照工伤发生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三、关于符合《省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处置问题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符合该项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后,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待病人病情相对稳定并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后,重新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四、关于用人单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问题

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8〕85号)要求,我市试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