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是指省级和省以下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

坚持“统筹规划、政策统一、分类推进、平稳过渡”的原则,立足湖南实际,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努力实现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需求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目标。

建立覆盖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多层次、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一制度,实行统一缴费,统一待遇,统一管理。二是提高缴费基数,按照工资总额缴费。三是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个人可自愿参加职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养老保险改革分步实施,过渡期内,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按照2012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实际缴费比例冻结,单位缴费比例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具体范围指:

(一)单位范围。指全省境内各级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3〕8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二)人员范围。指上述单位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