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新规定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调整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20元/月,涨幅为6.2%。

适用范围

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用人单位及其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劳动者,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具体标准

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长春市1920元/月、吉林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1820元/月、其他地区1620元/月。

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0%的工资水平支付加班工资。

违法处罚

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可处以应付工资总额5%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