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取条件**

提取公积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已在烟台市缴存公积金满一年;与合法出租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满一年以上;提供真实有效的租金发票或收据。

**2. 提取额度**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额度,每月最高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提取额度按照房租发票或收据上标注的租金金额计算,不含水电燃气等费用。

**3. 提取方式**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职工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网上提取,职工可登录烟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或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申请;柜台提取,职工可持相关材料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网点进行线下办理。

**4. 提取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需要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由管理中心提供);书面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租金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5.注意事项**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职工应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支付房租,不得挪作他用。


一、政策制定背景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73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7号),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积极支持职工租赁住房消费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对我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补充通知》。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职工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无房户职工承租本市商品住房,除参照《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烟住〔2015〕24号)相关规定准备证明材料外,同时提供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及房租发票原件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职工及配偶合计最高可提取额度由12000/年,调整为不得超过2000元/月,24000元/年;单身最高可提取额由6000/年,不得超过1000元/月,12000/年。租赁期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租赁月数计算,超过一年以上的,每次只核定一个租赁年度的租金。

三、提取业务办理方式

提取业务办理流程:符合提取条件的,一般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烟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表(汇总)》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提取次数:职工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