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的通知

1. 减免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

2. 减免时间

减免期限为项目实际开工日期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3. 减免比例

在规定减免期限内,对工程建设项目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减免:第一年减免50%,第二年减免25%。

4. 减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减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已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符合要求。

5. 减免方式

减免金额由用人单位在月度申报工伤保险费时直接扣除,并附减免申报表等相关材料。减免额度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金额。

6. 监督检查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通知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符合减免条件或利用减免政策骗取社保基金的单位,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 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沪人社基〔2020〕77号)要求,现将本市阶段性减免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2020年2月到6月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2020年2月到4月阶段性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在2020年内完成补缴手续的,可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阶段性减免政策,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类型,核定征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同时确保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