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优先保障职工家庭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建房〔2022〕14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优先保障职工家庭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或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适用本通知。

优先受理顺序

职工家庭首次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的,贷款审批时,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理:

1. 缴存公积金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家庭;

2. 无房职工家庭;

3. 承租公租房的职工家庭;

4. 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优先保障住房贷款需求的群体。

贷款额度

职工家庭首次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不低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家庭成员可作为共同借款人,双方公积金贷款申请最高额度合计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贷款利率

职工家庭首次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的,适用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贷款利率优惠政策。5年以下(含5年)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5年以上贷款利率,在央行规定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基础上,扣减10个基点执行。

贷款期限

职工家庭首次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减去申请贷款时的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各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各分中心、办事处、处室:

根据今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总体资金供应规模,结合当前公积金贷款实际需求,现就优先保障职工家庭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公积金贷款优先保障职工家庭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首套住房是指职工家庭无住房且无贷款购买住房记录(含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二、暂停受理主城区范围内非首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申请。以下任一情形均认定为非首套住房:

(一)经公积金中心系统查询,职工家庭已有一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无论是否还清)。

(二)经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职工家庭已有一次及以上贷款购买住房记录的(无论是否还清)。

(三)经我市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查询,职工家庭已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印发前已进行购房网签或已经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的购房人,仍按原标准执行。各单位应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