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费率调整

根据新规定,江苏省失业保险费率调整为:单位缴纳费率为0.5%至2.0%,个人缴纳费率为0.5%。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延长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从原来的12个月延长至24个月。延长期间,失业人员可以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缓解失业带来的经济压力。

鼓励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

新规定鼓励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对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定年限且失业率低的用人单位,可享受失业保险费率减免政策,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企业发展。

失业救济金标准提高

江苏省将提高失业救济金标准,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具体标准将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保障水平调整,为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就业帮扶措施加强

新规定加强了就业帮扶措施,强化失业服务工作。通过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失业人员提升就业技能,重返就业市场。

优化失业保险管理服务

为了优化失业保险管理服务,江苏省将建立失业保险智能管理系统,提升办事效率。失业人员可以通过线上平台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等相关业务,方便快捷。


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已于2018年12月2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吴政隆

2018年12月28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二、将第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

三、将第十九条中的“并且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参加失业保险以及缴费情况等有关材料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修改为“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四、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结合经济发展状况、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