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2020年度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征收期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单位:根据省社保局《关于延长2020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收期的通知》(豫社保发〔2020〕101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征收期起止时间

2020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征收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补缴范围

延长征收期间,允许已参加2020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的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缴纳大病医疗保险金;未参保人员可申报参保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缴纳大病医疗保险金。

三、征收标准

补缴人员按2020年度全省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市财政补助200元,个人缴纳100元,缴纳大病医疗保险金。

四、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可通过社保局窗口、网上申报平台或社保经办机构指定代理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五、补缴时限

参保人员在2021年12月31日前补缴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医疗保险金),补缴后,2020年度医疗费用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六、其他事项

征收期延长期间,鼓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及时补缴。未在规定时限内补缴的,将影响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对未按时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计收滞纳金。


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需求,经研究决定, 2020年度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征收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在征收延长期内缴纳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自缴费之日起次月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安阳市医疗保障局

安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