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市外治疗的交通食宿费报销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工伤并经工伤认定的参保人员,以及转市外治疗的工伤人员。

二、伙食补助标准

住院期间:门诊治疗期间:

三、转市外治疗交通费和食宿费报销

工伤人员转市外治疗的交通费和食宿费,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交通费报销标准为火车硬座票价,食宿费报销标准为每天40元。

四、报销流程

工伤人员或其家属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审核并办理报销手续。

五、监督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广府办发〔2018〕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广元市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市外治疗的交通食宿费报销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

广元市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市外治疗的交通食宿费报销办法

为保障我市工伤人员工伤治疗期间的生活需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能力现状,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我市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其工伤人员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因伤情严重经批准转市外治疗的交通、食宿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因工负伤人员应在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就医治疗,个别因伤情严重确需转市外治疗的,须经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

因公出差在广元市外发生工伤的,可到就近医院抢救治疗,但应在3日内电话报告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回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