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继续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提高单位缴存公积金的自觉性,规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认真做好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各缴存单位从2019年7月1日起,对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为2018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执行。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16206元(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402×3倍后四舍五入)。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最低不得低于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城区、泽州县、高平、阳城为1700元,沁水县1600元、陵川县为150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