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平稳有序运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7号)、《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新政发〔2014〕115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核定如下:

缴存比例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个人缴存比例8%—12%;单位缴存比例5%—15%。具体缴存比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确定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缴存基数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或等于新乡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倍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新乡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倍;低于新乡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缴存时间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应于每月15日前足额缴入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逾期不缴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年利率为1.5%)。7月15日仍不缴纳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处以不超过应缴住房公积金数额25%的罚款。

其他规定

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可凭相关证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新乡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豫房改〔2007〕1号)文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顺利完成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核定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7〕104号)文件规定:“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本市(县)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低缴存比例为5%。”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不超过14457元,即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新乡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819元的3倍。月缴存基数最低限额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2018〕9号)文件规定执行。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辉县市、新乡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卫辉市、获嘉县、原阳县、封丘县、延津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

二、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核定时间为2019年7月1日-8月30日,逾期不再办理。本年度新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从2019年7月份开始执行。

三、本年度需调整基数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必须缴存到2019年6月份且不能按原基数缴存7月份的住房公积金,办理基数调整后再办理7月份人员增加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不能重复申报。

五、需要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单位,单位经办人需自带U盘到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本级及各县(市)管理站窗口拷贝《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批量导入版)及单位基础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