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

北京市决定调整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限。新调整的缴存基数上限为月工资收入的2倍,月缴存额上限为1200元。

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缴存基数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不得低于用人单位为职工申报的月工资收入,最高不得超过月工资收入的2倍。

缴存比例不变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5%,用人单位缴存比例为12%。

缴存上限计算

月缴存额上限为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用人单位缴存比例)。根据新调整的缴存基数上限,月缴存额上限为(月工资收入×2)×(5%+12%)=1200元。

调整原因

本次调整是为了适应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满足职工住房需求,促进住房公积金健康发展。

实施时间

新调整的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限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企业和职工如何应对

企业和职工应按照新调整的缴存基数上限和月缴存额上限,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职工也可与用人单位协商提高缴存基数,增加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更好满足住房需求。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2016住房公积金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2016住房公积金年度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1258元,月缴存额上限为5102元,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均为2551元。原则上不允许突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