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持有南京市户籍、居住在南京市范围内且不在职务工的城乡居民,均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包括离退休人员、在校学生、无职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

城乡居民可以通过参加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参加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的参保人员须符合一定条件。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分为三个档次:500元/年、1000元/年和1500元/年。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医疗需求选择合适的缴费档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范围包括住院医疗、门诊急诊、特殊门诊、家庭病床、康复治疗、手术治疗、中药饮片等。具体报销比例和范围根据不同的缴费档次和医疗项目而有所不同。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异地就医备案制度。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前需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备案成功后可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享受与参保地相同的医疗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个人自负费用、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符合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个人账户资金由财政补助、利息和个人缴费等组成。

1. 参保后可以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2. 如何进行异地就医备案?
3. 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用来支付哪些费用?


宁人社〔2018〕142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6日

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根据《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宁政发〔2018〕75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参保缴费

第一条 下列人员可参照《办法》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1. 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随父母在我市居住且持我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儿童。

2. 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且母亲已参加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母亲怀孕28周或建大卡后即将出生的婴儿(以下简称“准新生儿”)。

第二条 凡符合我市参保规定的城乡居民,可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至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镇)和社区(村)负责社会保险经办的相关机构(以下统称“基层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以下人员还需提供相关材料:

1. 18周岁以上以学生儿童身份参保的,需提供教育部门或学校出具的在我市高中(含高中同等学历)就读的学籍材料;

2. 按规定持我市居住证参保的,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3. 新生儿(出生12个月以内)参保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及父母身份证;

4. 准新生儿参保的,需提供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