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细则

武汉市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已出台,明确了申请条件、贷款额度和利率等相关规定。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具有武汉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且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同时,还需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已购住房价值的80%,但不得超过公积金贷款限额。单职工家庭贷款额度最高为60万元,双职工家庭贷款额度最高为90万元。

利率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目前为2.75%。

还款方式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其他规定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抵押物,抵押物应为所购住房。同时,购房者需缴纳公积金贷款评估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地区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存量房,是指由我市房产登记部门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由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的普通自住住房。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称“存量房贷款”),是指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存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借款人申请存量房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可以同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三条公积金中心负责存量房贷款的审批和管理;受托银行负责借款人贷款申请、贷款受理、贷款初审、贷款复审、合同签订、抵押落实、贷款发放、贷款归还、贷后管理等日常贷款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借款人应当委托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存量房贷款资金支付给卖房人,不得支取现金。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

凡在武汉地区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可以申请存量房贷款。

第六条 贷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