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司法解释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险法。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一,新保险法司法解释的问世,更有效地保障了新保险法的执行,有效地衔接了新旧保险法之间的适用性。司法解释特意对新保险法订立前后的保险合同进行了时间上的划分,规定在保险法施行之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新保险法的规定,而在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一般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第二,新保险法司法解释从立法精神的层面进行了改革,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此次实行的新保险法,从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等条款方面进行了全面的修改,更好地体现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新保险法司法解释的面市,不仅让我国的保险法内容体系更加完整,为新保险法的实施提供了充分必要的条件,同时,它也对参与审理保险案件的法官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要求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运用保险法的思维。法官在办案时,应该合理评判各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的行为,认定某一方保险权利的行使和另一方保险义务的履行是否符合保险市场所需要的公平和正义。

第四,新保险法司法解释就以下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说,不同投保人是否能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业务员代投保人签名是否有效,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的范围是什么,等等。

鉴于我国近年来各类保险案件逐年增长的态势,新保险法司法解释的出台,无疑为公平公正地处理这类案件起到了不可预估的作用。

当我们更深入地认识新保险法司法解释之后,我们应该对新保险法的实行充满了信心。国家先后给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是我们应该重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