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遂宁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根据《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港澳台同胞在遂宁市就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缴存范围

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就业的港澳台同胞,除在本行政区域内已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的单位外,用人单位应当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其职工缴存、划转住房公积金。

2. 缴存比例

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12%确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1:1比例缴存。职工和用人单位书面约定缴存比例的,不得低于5%。

3. 缴存基数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上一年度未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未满1个月的,按其上个月工资计算。

4. 提取使用

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条件、用途和提取额度,适用《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5. 贷款额度和利率

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利率,适用《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遂市房金管函〔2018〕7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联合印发《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7〕2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凡与我市单位建立并形成劳动关系的港澳台职工,由单位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允许在我市具有执业资格证的港澳台自由职业者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个人身份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规定参照《遂宁市住房公积金鼓励引导农村居民进城购房的实施细则》(遂市房金管函[2016]1号)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使用

(一)港澳台职工可参照《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和我市现行政策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港澳台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参照《遂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和我市现行政策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 其他规定

港澳台同胞跨城市就业的并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平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四、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