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农民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

进城务工农民是指持有《安徽省进城务工农民就业创业服务证》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芜湖市就业的农村户籍务工人员。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进城务工农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其本市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的6%-12%,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物业主承担,其中用人单位负担的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进城务工农民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购买芜湖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
  • 翻建、大修芜湖市行政区域内已有的自有住房;
  • 偿还个人购买芜湖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首付
  •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职工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80%。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进城务工农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 支付房租;
  • 因重大疾病按规定需支付医疗费或因大学教育需支付学费、住宿费;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出国定居或移居境外。
  • 提取额度由职工个人实际需求确定,但不得超过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进城务工农民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发放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乡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进城务工农民相关信息的确认、提供和监管等工作。


    2018年3月30日,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修订后的《芜湖市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15年,我市出台《芜湖市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并选择芜湖县首批试点,2016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修订《芜湖市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市辖四县,通过试点不断总结工作经验。为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进城务工农民与城镇缴存职工享受同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政策主要调整内容:

    一是将原“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含)以上(首次开户可以补缴6个月公积金,补缴月数视同连续缴存公积金月数)”调整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含)以上”;

    二是将原“已婚家庭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上限为30万元,单身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上限为20万元,且不超过以借款人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计算的贷款额”调整为“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当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政策确定。”(目前,最高贷款额度为:已婚家庭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上限为50万元,单身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上限为30万元)

    具体计算方式为: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0倍,且不超过月缴存额对应的贷款最高额度。

    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

    1、夫妇双方月缴存额合计在1600元(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一方月缴存额在800元(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