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答:本次调整主要包括:1)提高贷款额度;2)放宽还款年限;3)优化贷款利率;4)调整公积金贷款可冲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额度;5)明确公积金贷款额度使用期限。

答:调整后,大连市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普通住房300万元(含);普通住房+改善性住房500万元(含)。市外职工家庭在改善性住房贷款额度内,可申请随迁家庭成员在市外贷款。

答:调整后,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可延长至30年,且同一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申请的贷款期限与年龄之和,不得超过65年。

答:调整后,贷款利率分为四档:首套房贷款利率为2.75%;二套房贷款利率为3.25%;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9%;结清组合贷款后单独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参照首套房贷款利率执行。

答:可冲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最高不超过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冲还后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需满足商业银行贷款发放条件。

答: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使用期限为1年。超过使用期限申请贷款的,需重新申请贷款额度。


大房金管发<2020>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客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落实辽宁省住建厅《关于审计署对我省住房公积金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方案》〔辽住建公积金〔2020 4号)工作要求,现对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做如下调整:

取消原有“子女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且不占用子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规定。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