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基本医疗附加保险筹资给付标准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办发〔2014〕25号)规定,现就我市2015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筹资和给付标准通知如下:

费率

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收缴费率为0.1%,全年最高缴费基数为69768元。缴费基数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参保缴费人员按月缴纳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费,计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保障范围

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保障范围为非因自身故意或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外来、突发、非本意的身体伤亡。具体包括:意外伤害治疗费用;意外伤害致残导致的残疾赔偿金;意外伤害死亡导致的身故赔偿金。

待遇标准

意外伤害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不设起付线,不享受报销比例限制。意外伤害致残的残疾赔偿金:一级伤残20万元,二级伤残15万元,三级伤残10万元,四级伤残5万元,五级伤残3万元,六级伤残1万元。意外伤害死亡导致的身故赔偿金:5万元。

理赔流程

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或到医疗机构就诊,并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报案。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认定手续,填写《意外伤害认定申请表》,参保人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并根据审核结果和待遇标准进行给付。

注意事项

参保人在意外伤害发生后,应妥善保管相关票据和资料,以便日后理赔时提供。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不与其他商业意外伤害保险重复赔付。参保人如有相关疑问,可咨询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或拨打12333热线电话。


为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工作,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27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天津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39号),现就确定2015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筹资和给付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筹资标准为人均37元。

二、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6000元(含)以下的医疗费用,由意外伤害险资金按照70%的比例给付;超过6000元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80%的比例给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

三、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给付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四级的,给付20000元;伤残等级为三级的,给付25000元;伤残等级为二级的,给付30000元;伤残等级为一级的,给付35000元。

四、参保人意外伤害死亡的,对其合法受益人一次性给付50000元。

五、本标准适用于2015年度。以院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