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调整保险业监管费和保险罚没收入缴款方式

保监会发布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调整保险业监管费和保险罚没收入缴款方式,缴费流程优化,缴费方式更加便捷。

变更缴费期限

监管费缴费期限调整为每季度末(4月30日、7月31日、10月31日、1月31日)前缴纳。罚没收入缴费期限调整为缴款文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纳。

优化缴费流程

监管费缴费流程优化,缴费单位只需登录银保监会电子监管系统,在线填报缴费信息,即可完成缴费。罚没收入缴费流程简化,缴费单位收到缴款文书后,直接按照文书要求即可完成缴费。

新增缴费方式

新增电子支付缴费方式,缴费单位可以通过网银、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方式缴纳监管费和罚没收入。新增缴费方式更加便捷,缴费单位无需前往银行即可完成缴费。

强化监管职责

保监会明确,优化缴款方式的同时,监管部门将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对缴费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监管费和罚没收入缴纳及时、足额,保障保险业稳健运行。

减轻企业负担

调整保险业监管费和保险罚没收入缴款方式,旨在简化缴费流程,提升缴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新缴费方式更加便捷、高效,有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符合监管需求

调整后的缴款方式符合保险业监管要求,有利于加强保险业监管,保障保险资金安全,维护保险市场稳定。新缴费方式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促进保险业有序发展。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6〕374号,见附件1)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92号,见附件2)规定,我会自2016年12月起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按照改革要求,需调整现行的保险业监管费和保险罚没收入收缴流程和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收缴流程

(一)执收单位收缴流程。

1.收缴前。执收单位收缴款项前,应与缴款机构或个人确认应缴额,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生成缴款码,以短信等方式将缴款码信息告知缴款机构或个人。

2.收缴后。执收单位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确认缴款人缴款后,开具纸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加盖印章后交缴款机构或个人作为收款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