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市本级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5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开通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医院端直接结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适用的医疗类别

(一)流产;

(二)计划生育手术(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管结扎或结扎复通、输精管结扎或结扎复通);

(三)顺产;

(四)难产(含胎儿吸引、产钳助产、剖宫产);

(五)诊治妊娠、分娩等发生的其他合规医疗费用。

二、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流程

(一)生育备案

参保人员根据不同的医疗类别携带相关材料到就诊医院医保科进行生育备案:孕期保胎住院的需签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承诺书》,分娩住院的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区内应按卫计部门规定办理生育信息登记手续,外省的按当地计生条例规定出具相关证件材料);流产住院的需提供《结婚证》。

(二)结算

符合职工生育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进行生育备案后,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医院端直接结算。生育门诊(流产、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男职工申报配偶生育医疗费用的仍按原职工生育申报办法先现金垫付后凭相关申报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三、生育津贴的申报

生育津贴的申报仍按原职工生育申报流程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要做好政策宣传,并指导辖区内各定点医院做好生育医疗费用医院端直接结算工作。各定点医院按要求做好生育备案材料的审核、上传,并将备案材料复印后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