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5月1日起施行

1. 哪些退休返聘人员可以参加工伤保险?

在衢州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依法返聘的省、市、区、镇人民政府和群团组织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退休人员,以及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原国企改制返聘企业管理人员。

2. 参保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期限是什么?

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其重新参保之日起至返聘合同到期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返聘人员续聘或再聘,应重新参加工伤保险。

3. 参保单位如何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保单位按照《衢州市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以退休返聘人员上年度在岗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该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确定缴费金额。缴费工资基数按其上年度在岗期间实际取得的工资收入计算,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

4. 退休返聘人员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按照《衢州市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5.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事故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参保单位应及时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并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报告表》、劳动合同、退休证、身份证明、工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6.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发放?

参保人员申请工伤待遇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衢州市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工伤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给参保人员或其家属。

7. 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原单位是否需要继续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其退休前原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衢市人社发〔2019〕5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衢州市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2019年4月26日

衢州市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为保障退休返聘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的合法权益,化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现就我市试行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聘用男性65周岁及以下、女性60周岁及以下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返聘人员)期间,用人单位可为其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退休返聘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基金筹集及管理

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参保手续、基金管理,参照《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衢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衢市人社社〔2018〕142号)执行。

三、工伤认定及待遇

退休返聘人员在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及国家和省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本试行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今后,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