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问: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赁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是多少?**

答: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租赁自住住房的,每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1.5倍。

**问: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答: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以下材料:职工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提取用途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等);单位出具的职工离职证明(离职提取)。

**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流程是什么?**

答: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单位审核后,将申请材料报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将提取款项汇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问:住房公积金提取后还需要缴存吗?**

答: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仍需继续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满5年且达到提取条件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不满5年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缴存至满5年,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问:住房公积金提取后是否有偿还义务?**

答: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无偿还义务。但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追回骗取的部分并处罚款。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中央驻肥等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直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分中心)负责省直、中央驻肥等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和使用条件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