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压缩贷款审批时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严格按照以下办理时限的要求办结业务:贷前调查(从贷款资料收件至贷款系统提交):5个工作日;贷款审批:5个工作日;签订借款合同:3个工作日;发放登记:2个工作日 (纯公积金贷款)/5个工作日(组合贷款)。受托银行要把受委托公积金业务放在优先的位置,要比自营按揭贷款更优先;要优先配置组合贷款的商贷额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积极探索先放款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快捷贷款程序。(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各受托银行)

二、严格委贷业务考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受托银行的考核,对不履行委贷协议约定事项的,应扣减贷款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受托银行要优化本银行的考核激励机制,引导鼓励一线经办人员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提高一线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的积极性。(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单位:各受托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