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随着社保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国家对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规范要求,镇江市原有的这项政策已不符合当前的政策要求和社保发展方向,需要及时予以调整。调整后,参保人员可通过其他渠道补缴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答:对于在停止政策执行前已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原政策执行,仍可办理补缴手续并领取一次性补贴。但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新的申请。

答:参保人员可通过以下渠道补缴养老保险:①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②通过网上社保平台办理;③委托用人单位代为办理。补缴的年限和缴费金额将计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答:目前,国家和地方均不再提供一次性社保补贴政策。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时,需按规定缴纳补缴所需金额,并享受缴费对应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

答:已领取一次性补贴的人员,可以通过上述渠道继续缴纳养老保险。但需要注意,已领取的补贴金额将计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总额,不再重复享受补贴。


各有关单位、参保人员:

根据《社会保险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03号)规定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市区中断人员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一次性财政社保补贴政策,废止文件为:

《关于对市区部分断保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实行一次性财政社保补贴的通知》(镇劳社〔2007〕76号、镇财社〔2007〕29号)《关于对市区参保中断人员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一次性财政社保补贴的通知》(镇劳社发〔2009〕61号)《关于对市区参保中断人员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一次性财政社保补贴的通知》(镇人社发〔2013〕158号、镇财社〔2013〕143号)《关于对市区参保中断人员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一次性财政社保补贴的通知》(镇人社发〔2017〕78号、镇财社〔2017〕76号)。

特此通知。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