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

为减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负担,保障基本医疗需求,上海市出台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

减免参保费用

对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参保的企业单位职工、参保困难群体等参保人员,实施参保费用阶段性减免政策,减轻其参保负担。

门诊保障提升

提高门诊共济保障水平,扩大门诊报销范围,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就医负担。

大病保障优化

优化大病保障政策,提高报销上限,完善报销流程,减轻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特殊病种保障

扩大特殊病种保障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减轻参保人员患有特殊病种时的医疗费用负担。

其他保障措施

实施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专项补贴,提高未成年参保人员的门诊保障水平,完善异地就医结算方式,减轻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负担。

常见问题解答

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参保费用减免?

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参保的企业单位职工、参保困难群体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参保费用减免。

门诊保障范围扩大包括哪些内容?

门诊保障范围扩大包括扩大慢性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提高常见病门诊用药报销比例等。

特殊病种保障范围如何完善?

完善特殊病种保障范围包括将更多疾病纳入特殊病种保障范围、提高特殊病种保障用药目录报销比例等。

实施二孩生育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实施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专项补贴,每名符合条件的子女每年可享受1000元补贴。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切实解决部分参保人员自负医疗费的特殊困难,实施与参保人员年收入挂钩的医疗保险综合减负(以下简称“医保综合减负”),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二、适用条件

参保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一定比例的部分,实行医保综合减负,具体如下:

(一)因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因无法就业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市上年度最低生活标准25%以上的部分;

(二)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及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的25%以上的部分;

(三)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25%以上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