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业务的两种方式

委托收款业务包括单位直接委托和委托第三方机构两种方式。单位直接委托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向单位的开户银行发送委托收款命令,直接从单位指定账户中代收住房公积金。委托第三方机构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收款,由第三方机构从单位指定账户中代收住房公积金并转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单位委托收款所需材料

单位直接委托收款应提交《单位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申请表》及以下材料: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单位财务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具的账户信息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收款授权书(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其他相关材料。

委托收款的优点

委托收款业务具有以下优点:减轻单位收款负担,提高住房公积金收缴效率;确保住房公积金及时足额缴存,避免单位拖欠或漏缴;方便职工查询缴存信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被挪用或截留,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定运行。

委托收款的后续管理

委托收款业务实施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加强对委托收款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核查委托收款单位的缴存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建立委托收款单位的信用评价机制,对守信单位给予奖励,对失信单位进行惩罚。

委托收款业务的适用范围

委托收款业务适用于所有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

第三方机构的资质要求

委托第三方机构收款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关经营资质;拥有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完备的信息系统和技术保障措施;能够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及时和足额收缴和转交;其他相关条件。


闽直公积金〔2019〕11号

省直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各受托银行: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落实"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要求,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确保单位按月及时汇缴住房公积金,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实施方案》(福银办〔2005〕2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业务实施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映。

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4月11日

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业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确保缴存单位按月及时汇缴住房公积金,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实施方案》(福银办〔2005〕2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业务是指省直公积金中心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签订托收协议,由中心委托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每月定期向缴存单位开户银行指定账户收取每月应缴的住房公积金(包含个人缴存部分、单位缴存部分和"新人"16%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