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关于调整部分人力社保事项管辖权限的通知

1. 调整管辖权限涉及哪些事项?

2. 调整后管辖权限的划分是什么?

3. 哪些事项属于省际业务协调?

4. 哪些事项由区县自管?

5. 调整后,异地参保人员如何办理相关业务?

6. 调整对参保人员有何影响?

7. 调整何时生效?


嘉人社〔2019〕36号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放管服”改革工作有关要求,为全面推进我市人力社保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规范人力社保业务办理工作,避免因人力社保系统内部机构职能调整导致企业和群众办事多跑路,经研究,决定调整部分人力社保事项管辖权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范围

鉴于市级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保经办业务办理权限正逐步下放至区人力社保局,下一步市人力社保局将对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保行政业务及部分劳动关系、劳动保障、仲裁业务的管辖权限作出调整,原则上市人力社保局不再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事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事项及以下群众和企业办事事项,改为由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办理: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三)企业招用未成年工登记;

(四)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核准;

(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六)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

(七)退休归侨职工生活补贴资格确认;

(八)退休高级职称人员增加养老金待遇资格确认;

(九)退休高级技师增加养老金待遇资格确认;

(十)集体合同备案;

(十一)工资协议备案;

(十二)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或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备案;

(十三)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