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2016年度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职工2015年全年月平均工资的60%-300%。其中,月平均工资低于2112元的,按2112元缴纳;高于10560元的,按10560元缴纳。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2016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职工2015年全年月平均工资的60%-300%。其中,月平均工资低于2112元的,按2112元缴纳;高于10560元的,按10560元缴纳。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2016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职工2015年全年月平均工资的60%-300%。其中,月平均工资低于2112元的,按2112元缴纳;高于10560元的,按10560元缴纳。

缴费费率调整

2016年度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为20%(其中单位16%,职工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8%(其中单位6%,职工2%);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7%(全部由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0.5%(全部由单位缴纳)。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为0.5%(其中单位0.2%,职工0.3%)。

参保缴费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乌鲁木齐市依法登记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用人单位应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及时缴纳失业保险费。

相关政策解读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有关社会保险费缴纳事宜,由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社会保险支持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44号);《关于2015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57号);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乌人社办〔2015〕128号);乌鲁木齐市统计局《2015年乌鲁木齐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证明》,现就明确我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及各险种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低至19%;将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低至1%。

二、自2015年10月1日起,根据用人单位行业风险类别确定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三、2015年全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3004元(4417元/月)。

四、2015年全区地方国有农牧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202元(1767元/月)。

五、2015年乌鲁木齐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3409元/人(4451元/月)。

请你局尽快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核定征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