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缴纳、使用、管理的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以及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的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二、失信行为认定

构成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包括: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资助;挪用、套取住房公积金;恶意拖欠住房公积金;伪造、变造、买卖住房公积金证件或证明;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三、黑名单信息发布

失信信息纳入黑名单后,将通过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当地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同时抄送至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黑名单期限

被纳入黑名单的期限一般为失信行为消除之日起 3 年。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延长至 5 年。

五、黑名单解除

纳入黑名单的人员消除失信行为后,可以向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解除黑名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中心注销黑名单信息。

六、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移送司法机关等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条为加强伊春市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防范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和不履行还款义务行为发生,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伊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以下简称“诚信黑名单”)是指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定确认的,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缴存单位、合作单位和缴存职工个人名单。

凡被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合作单位和缴存职工将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专门注记,并按有关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公积金中心业务管辖范围内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的缴存单位、合作单位和缴存职工。

第四条诚信黑名单的建立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缴存单位黑名单:

(一)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位;

(二)仅为本单位有贷款需求的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的单位;

(三)为非本单位人员代缴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经核查无法提供贷款职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离职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单位,无法提供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的人力资源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