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1.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普通贷款者最高贷款额度由45万元提高至50万元;组合贷款者最高贷款额度由65万元提高至70万元。其中,普通贷款者最高贷款额度仅适用于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员,第二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仍为45万元。

2.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由最长30年调整为最长40年。调整贷款期限后,贷款人每月还款压力将减小,有利于减轻购房者的财务负担。

3.调整首套房贷款利率

将首套房贷款利率下调0.15个百分点,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首套房贷款5年期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为3.70%和3.90%。

4.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流程

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贷款审批效率。调整后,贷款审批时间将缩短,购房者可以更快地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5.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后管理

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后管理,防范贷款风险。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加强贷后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存在的问题,保障贷款安全。


南金管规〔2020〕1号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落实差别化调控政策,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平稳健康发展,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做出以下调整:

一、职工个人及家庭只拥有一套住房,且该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内的,允许其在购买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含)以内的第二套住房时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关于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及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五县)拥有的自住住房套数(不含已卖出、已赠与、已析产的)。

二、职工个人及家庭已使用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目前无房或所拥有的唯一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内的,允许其在购买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含)以内的住房时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及家庭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三、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款比例应不低于40%,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最高贷款金额为50万元,月还款额应不低于家庭收入的35%。

四、购买危旧房改造住房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属于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参照本通知中第三条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住房面积限制;属于购买还建住房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如未使用或者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可参照本通知中第三条规定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住房套数的限定。

五、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

六、以上政策调整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政策的通知》(南金管〔2017〕2号)中的贷款政策与本通知有冲突的,按本通知执行。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