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调整适用于在眉山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开发企业。

调整后,开发企业的履约保证金比例为工程合同总价的20%,其中保证金下限为工程合同总价的5%。

本次调整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履约保证金应以货币形式缴存至眉山市公积金中心指定的账户。

开发企业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后,应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退还时,将按照履约保证金缴存额扣除公积金提取费用后,全部退还至开发企业的指定账户。

开发企业未按规定缴存或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由眉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本次调整不影响已缴存的履约保证金。已缴存的履约保证金按照调整后的比例执行。


各科室、管理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领导同意,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履约保证金比例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履约保证金比例由5%、8%和10%三个档次依次下调为3%、4%和5%。

二、与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开发企业项目,已发放贷款的不作调整,还未发放贷款的按最新调整的比例执行。

特此通知。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