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根据《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钦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钦州市2018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调整如下:

单位缴存额

单位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为职工月工资收入的12%,下限调整为职工月工资收入的8%。

个人缴存额

个人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为职工月工资收入的10%,下限调整为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

缴存基数

职工月工资收入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依据确定,具体下限标准为每人每月2085元,上限标准为每人每月9704元。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低于缴存基数下限的,按缴存基数下限缴存;职工实际工资收入高于缴存基数上限的,按缴存基数上限缴存。

调整时间

本调整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适用范围

本调整适用于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所有单位和职工。

注意事项

各相关单位和职工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缴存额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足额到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钦市金管规〔2018〕1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执行好“控高保低”缴存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就2018年钦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缴存基数、缴存额的上下限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由2016年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7年月平均工资总额。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2018年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各为12%。

(三)2018年钦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4365.00元,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724.00元,合计为3448.00元。

(四)2018年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各为5%。

(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8〕6号)规定,2018年钦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00元,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84.00元,合计168.00元。

二、如缴存单位出现经济困难状况的,可根据《规范》规定的程序要求,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