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管理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工作;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负责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设立和住房公积金的专储。

第三条《规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在职职工,按本细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单位在职职工主要是指在单位工作的以下人员:

(一)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人员。

(二)离岗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但仍保留工作岗位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三)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第五条 单位中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离退休的人员,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缴存职工)每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对单位未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公积金中心依照《条例》、《管理规定》责令其进行整改、实施行政处罚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