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2. 社保补贴。
3. 创业补贴。
4. 就业见习补贴。
1. 受益对象提出申请。
2. 相关部门受理申请,审核材料。
3. 审核通过后,发放补助资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好《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注重普惠、重点倾斜、奖补结合、激励相容、易于操作、精准效能等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外省来闽务工人员)。补贴类型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劳动者每获取一次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可享受一次补贴。一年内获取多项同类型证书或同类型不同等级证书的,只能申请一次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