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个体工商户可自愿选择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减除成本、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后的余额,最高不得超过济宁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自由职业者可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缴存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减除成本、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后的余额,最高不得超过济宁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

缴存额度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低为5%,最高不超过12%。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可自主选择缴存比例。

公积金账户管理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为其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月划转缴存金额。

公积金提取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提取条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贷款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贷款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其他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改善家庭居住条件,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贯彻落实〈济宁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住字〔2016〕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

(一)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办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

(二)自由职业者,是指具有国家承认的执业资格证书,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独立从事与所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相关的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