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方式变更

为简化流程,优化营商环境,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全面推广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合并征收方式,现公告如下:

征收方式变更

自2023年1月1日起,葫芦岛市对所有用人单位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合并征收,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划入账户变更

合并征收后,原先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入账户将变更。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将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账户,失业保险费将划入市就业促进中心账户。

缴费期限

合并征收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期限与失业保险费相同,均为每月25日之前。

缴费方式

企业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社保经办机构自助机等渠道缴纳合并征收后的费用。

政策衔接

合并征收前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将由税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协商对接,确保缴费连续性。

相关问答

问:何时开始实施合并征收?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问:企业应如何缴纳合并征收后的费用?

答:企业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社保经办机构自助机等渠道缴纳。

问:合并征收后,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划入账户会发生变化吗?

答:是的,将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账户。

问:合并征收后,企业需要在哪个期限内缴纳费用?

答:每月25日之前。


一、征收范围

全市所有应当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二、征收方式

从2016年7月1日起,由原来先核定后征收的征收方式,变更为纳费人自行申报、地税机关依法征收、事后稽查。

三、申报方式和时间

从2016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应缴纳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数额。

四、缴费基数的确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1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80号)、《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57号)等文件规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以上月工作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申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其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申报。

对未办理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地税机关将按缴费基数的有关规定先行征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费款。

特此公告。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