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医保发〔2019〕54号

各市(自治州)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药监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卫生和人口计生局、药监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患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号),现就完善我省患高血压糖尿病参保人员门诊用药保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要求

按照“保基本、可持续、惠民生、推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病”参保人员门诊用药保障为切入点,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原则,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制定相关政策并做好政策衔接,探索完善门诊慢性病用药保障机制,增强基本医保门诊保障能力,减轻参保人员门诊用药费用负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政策

(一)保障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中,确诊为高血压(1级高血压中的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且未发生靶器官损害、或诊断为糖尿病(1型、2型)且未发生靶器官损害,需要长期采取门诊药物治疗的,纳入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政策保障对象范围。

(二)用药范围。在《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规定的目录内,按照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和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公开招标中标药品要求,确定我省纳入保障范围的“两病”门诊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