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关于恢复异地公积金贷款的通知 7月1日起执行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异地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我市恢复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职工,在我中心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且最近连续足额缴存3个月以上,并在缴存地以外城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以借款人及其配偶在缴存地公积金账户余额及其缴存地公积金贷款政策确定贷款额度为准。

三、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65岁。

四、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我中心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五、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分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

六、担保方式

抵押(质押)贷款,由借款人及其配偶以在缴存地购买的住房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房产作抵押(质押)。


菏住金﹝2019﹞17号

各管理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和山东省住建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文件精神,经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将异地缴存职工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人员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恢复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

二、最高贷款额度

单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三、最长贷款年限

异地缴存职工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人员的贷款年限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不再顺延。

凡在托管户管理的缴存人员均按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7月1日前已受理的贷款申请,仍按原政策执行。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