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对于吸纳脱贫户就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事业单位,可享受每人每月最高15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

2. 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对吸纳脱贫户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每人每月最高1200元的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12个月。就业见习期间,享受与本单位同岗位人员同等的劳动保障待遇,见习结束后可享优先转正。

3.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对脱贫户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可向银行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基准利率执行,并由政府提供贴息支持,贴息期限最长3年。

4. 就业扶贫培训政策

对未就业的脱贫户,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培训结束后,通过考核合格的,可优先推荐就业或创业。

5. 劳动保护补贴政策

对于从事特殊工种或在危险有害作业岗位就业的脱贫户,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岗位的劳动保护补贴和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6. 公益性岗位安置政策

对于无法通过常规就业渠道就业的脱贫户,可按规定安排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标准由各区县确定,补贴期限最长3年。

7. 创业就业服务政策

建立健全创业就业服务平台,为脱贫户提供就业创业信息、职业指导、创业孵化等服务,扶持脱贫户创业就业。


为深入推进就业扶贫工作,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实现高质量就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助力脱贫攻坚的通知》(广人社发〔2019〕2号,以下简称《通知》),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决策部署,全力推进就业扶贫的重要政策举措。《通知》共15条,主要从“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支持贫困劳动力自主创业、强化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实施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五个方面,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助力脱贫攻坚。

一是促进就地就近就业。通过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一次性奖补、社保补贴、岗位补贴、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等措施,鼓励企业和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更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帮助贫困群众在家门口实现就业增收。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认定为就业扶贫基地的企业吸纳10名以上贫困劳动者就业的奖补,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补。对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以工代训,根据吸纳人数,按照200元/人·月给予生产经营主体3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

二是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交通补贴、购买社会服务等措施,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和贫困劳动力参与有组织劳务输出,提高劳务对接组织化程度和就业稳定性。对组织到企业就业的参照保障企业用工补助标准,按5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有组织输出到户籍所在地以外就业的,稳定6个月以上的,按照省外、市外省内、市内分别给予300元/人、200元/人、100元/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服务活动的,按当地中央、省就业创业补助当年资金总额的2%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在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较集中的城市或大型企业建立劳务输出服务机构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