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1月1日起,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参保职工2015年度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征缴社保费。平均工资按职工全年月平均工资确定,且不得低于全省公务员平均工资的60%。

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本单位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计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根据缴费基数和费率确定。

单位有职工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缴纳社保费的,单位应及时足额补缴社保费并补办相关手续。补缴社保费按补缴年份的平均工资计算缴费金额。补缴年份的平均工资按参保职工该年度全年月平均工资确定。

已发放的待遇低于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退休人员,从2016年1月1日起,补发调整后的待遇差额。已发放的待遇高于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退休人员,不作调整。

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保费或补缴社保费的,将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单位和个人对社保待遇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也将依法依规处理。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省统计局已将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各市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予以公布(见附件),请各市县单位据此并严格按照我省社会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和计发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