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门槛降低

为进一步支持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周口市决定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提取门槛降低

职工购买第二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月份由36个月降至12个月。职工首次借款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月份由1个月降至0个月。

提取范围扩大

新增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情形,职工使用个人所有住房作为抵押,办理商业贷款并用于偿还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贷款本息。

提取比例放宽

职工购买第二套住房提取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最高80%放宽至最高100%。首次借款购买住房提取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最高90%放宽至最高100%。

提取次数限制

职工购买第二套住房或使用个人所有住房作为抵押,办理商业贷款并用于偿还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次数不受限制。

温馨提示

注意事项:


各县市区管理部、中心各科室、各综合服务大厅: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业务,经请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复,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对“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情形,现停止办理。

二、对“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出具行为发生五年以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价总额20%以上的付款凭证:或出具五年以内的房产证和契税完税证明”的规定,现调整为“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出具行为发生三年以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价总额20%以上的付款凭证:或出具三年以内的房产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三、对“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出具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五年以内建设部门审批的翻建、大修手续;五年以内购买费用支付凭证;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支付费用总额”的规定,调整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出具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三年以内建设部门审批的翻建、大修手续;三年以内购买费用支付凭证;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支付费用总额。”

四、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