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范围
自2016年4月1日起,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已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以按照本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取条件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以下方式租住住房满3个月以上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通过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出租房屋的,应当提供经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赁发票。
- 通过其他方式出租房屋的,应当提供出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并经出租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的《住房租赁证明》。
提取金额
职工及其配偶两人可在本市范围内共同租赁1套住房,职工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的30%,且每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不得超过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
提取次数
职工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不超过3次。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下次提取时,需间隔3个月以上,且每次提取金额不得低于200元。
取消提取
职工不再符合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的,应当自取消条件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取消提取手续。职工未及时办理取消提取手续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规定取消职工租房提取资格,并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其他规定
职工对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一、每月提取限额从540元提高至1500元。
二、提取比例从月缴存额的60%提高至月缴存额的65%。
三、提取的时间间隔从不少于3个月调整为通过自助服务渠道办理的可每月提取,临柜办理的每隔12个月可提取一次。
以上政策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公积金知识】
1、适用范围:适用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作支付房租的补充资金。
2、代办要求:已办理提取账户绑定或资金转入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办此类业务,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批量代办除外),否则,需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
3、账户要求:提取转账账户、提取绑定账户的条件请参照《提取绑定账户指南》。
4、信息申报:申请人须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和婚姻状况,否则一经查实以骗提套取论处,5年内限制提取和贷款的权利,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办理间隔:通过自助服务渠道办理的可每月提取,临柜办理的每隔12个月可提取一次。申请人提交业务申请时,应以一种方式为准,不能重复的提交业务,比如重复的发送提取短信;若反馈结果为失败,申请人可以解决问题后,重新提交申请。
6、提取额度:
(1)自《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颁布实施之后、申请日之前(不含申请当月)缴存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2)每次分别计算可提取区间的最大可提取额度,当次租房提取业务完成后,下一提取区间重新清零计算最大可提取额;同一个缴存月份多次发生汇、补缴业务的以先入账的业务计算金额;
(3)符合缴存月份的按照不高于职工月缴存额(包括单位+个人)的65%且不超过1500元的规则计算,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可分别申请。
7、批量代办和自助申请转入账户要求:
(1)申请人有提取绑定账户,提取资金优先转入绑定账户;
(2)申请人没有提取绑定账户,转入本人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
(3)申请人既没有提取绑定账户,也没有本人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不符合资金交易规则,须尽快完善。
自助服务开通另见《自助服务申请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