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幅度

根据国家和我区实际,决定今年按照本人基本养老金数额的5%比例调整基本养老金,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升。

调整人群

本次调整面向2017年12月31日前(含同日)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调整时间

调整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按月发放,补发2018年1月份基本养老金。

调整方式

2018年1月按调整后基本养老金数额按月发放,2018年2月起按新的缴费基数和调整后的本人基本养老金数额计算发放。

参加社会保险缴费

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城乡居民,2018年仍应继续按原渠道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不予调整的情况

2018年新办理退休手续并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员,2018年不予调整。

停发或补发养老金

退休人员2018年有出境超过一个月等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情形的,停发相应月份基本养老金;符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情形的,补发相应的养老金。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挂钩调整。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调整,缴费年限在15年以内的,每满1年每月增加2元(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不满1年按1年计算),前15年每年每月增加2元,自第16年起,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对因工伤残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再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以本人2016年12月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月养老金1500元以下的按35元调整;1500元以上的,在调整35元的基础上,养老金每增加100元(不满100元的按100元计算),再调整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