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发放对象

为使用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即缴存范围内的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

疫情期间个贷终止执行阶段性支持政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职工在疫情期间享受阶段性支持政策的住房公积金,疫情结束后不再符合政策条件的,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终止政策支持证明》或在《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中勾选“同意终止享受政策支持”选项。

符合政策条件的职工如何享受阶段性支持政策

住房公积金中心将自动对符合政策条件的职工发放政策支持额度,职工无需提出申请。政策支持额度将直接划转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享受阶段性支持政策的职工如何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享受阶段性支持政策的职工在疫情期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疫情期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告知承诺书》,承诺其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疫情期间偿还原购房贷款。

阶段性支持政策对已还清贷款的职工有何影响

阶段性支持政策仅适用于疫情期间仍在还贷的职工,对于已还清贷款的职工,该政策不适用。已还清贷款的职工不能享受政策补贴。

疫情期间贷款发生缓还的职工如何享受阶段性支持政策

疫情期间贷款发生缓还的职工,如贷款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还款利息的,其缓还期间仍视同正常还款,视为享受阶段性支持政策。如贷款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还款本息的,其缓还期间则视为未正常还款,不享受阶段性支持政策。

阶段性支持政策何时停止执行

疫情结束后,相关部门将及时发布阶段性支持政策终止执行的通知,具体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缓缴企业要与职工协商一致,填报《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备案书》,缓缴期满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一次性补缴或分期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自2020年1月24日启动河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起,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三、缴存职工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在本年度内随时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四、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疫情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严格遵照执行。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