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育保险部分待遇标准调整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生育保险改革完善生育政策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22〕5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拟对东莞市生育保险部分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调整内容

本次调整的内容包括:1.生育津贴标准;2.一次性分娩医疗费用定额补助标准;3.一次性工伤死亡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4.生育医疗服务机构定点管理服务费标准。

生育津贴标准

生育津贴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按职工生育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调整为按职工生育前24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生育津贴标准提高至夫妻双方均参加生育保险的,再提高10%。

一次性分娩医疗费用定额补助标准

一次性分娩医疗费用定额补助标准调整为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的分娩医疗实际费用。已享受单位生育待遇的职工,一次性分娩医疗费用定额补助标准提高至2000元。

一次性工伤死亡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死亡抚恤金标准调整为20个月的职工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为2个月的职工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一次性工伤死亡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死亡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为6个月的职工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伤死亡丧葬补助金标准调整为1个月的职工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生育医疗服务机构定点管理服务费标准

生育医疗服务机构定点管理服务费标准根据服务内容、工作量和工作难度等因素进行调整。经定点医院按国家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生育医疗服务费后,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服务费。


,各社会保障分局、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7年4月1日起调整我市生育保险部分待遇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产假天数

参保人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二)产前检查

市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结算标准调整至1200元。

二、具体操作

参保人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产假天数意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按规定核付生育津贴;医疗机构未明确具体产假天数意见或产假天数意见低于15天的,按15天执行;产假天数意见大于30天的,按30天执行。

三、其余事项

除以上调整外,其余事项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及《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府〔2015〕65号)执行。

特此通知。